(三)建筑平面布置情况
20、建(构)筑物周边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。
21、消防车道、回车场、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,是否设置标识牌、标识线;消防救援窗口是否被遮挡,是否设置明显标志。
22、建筑物或单位、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改变使用性质,原平面布局、防火分区是否改变。
23、民用建筑内是否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。
24、经营、存放和使用甲、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店、作坊和储藏间是否附设在民用建筑内。
25、生产、储存、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严禁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。
26、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、灭火设备室、消防水泵房、通风空气调节机房、变配电室是否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。
27、建筑内的电缆井、管道井是否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每层进行封堵。
28、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。
29、是否违规搭建彩钢板建筑。
30、严禁在建筑物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。